法国土地发展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8页(304字)

法国重视土地发展权立法。所谓土地发展权,就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的权利,如由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法国政府于1975年制定了法定上限密度限制的有关法律。即规定属于土地所有权之一的建筑权有一上限限制,超过一定限制的建筑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上限密度限制指标采用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之比(即容积率)。这一制度在刚开始建立时,巴黎市规定的指标是1∶1.5,其他地区是1∶1。超过限度的建筑,必须向地方政府支付代价,以获取建筑权。法国制定法制上限密度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地价,实现土地所有者之问的公平与平等,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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