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合作社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9页(380字)

南斯拉夫1954年《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决定》第26条规定:(1)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强制任何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留在社内为社员。(2)同合作社签订了劳务合同或租地合同的社员,可以要求根据合同或社章的规定将土地归还给他。(3)合作社与退社社员之间的其他财产关系也由合同和社章确定。第47条规定:(1)土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是归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管理的财产。(2)移交给合作社使用的社会所有的土地和合作社根据与社员签订的合同有权使用的土地,均属合作社的财产。第58条规定:(1)合作社根据与社员所签订的合同对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和劳动工具进行投资。(2)上段所述合同如未规定其他办法,有再为社员者应根据总则归还合作社这些投资的价款。(3)为保证这项债权,合作社可以要求将建筑物和土地作担保,或要求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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