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抵押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1页(183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825条规定:(1)不动产抵押,亦可为金额不定或应变更的债权,以一定的抵押等级设定,并且,不管有何变更,仍维持其登记顺序。(2)已设定的抵押债权人请求时,可将不动产登记簿的抄本交与债权人。但此抄本,仅可作为证据使用,而无有价证券的实质。(3)前款的证据,亦可以契约证书中的登记证明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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