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永佃权消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9页(350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963年规定:(1)在设立永佃权的土地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永佃权消灭。(2)在设立永佃权的土地灭失了相当显着的一部分致使地租与残存部分土地的价值比例不相协调的情况下,永佃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减少地租或者抛弃永佃权,将土地退还土地的所有人,永佃权人请求偿还为残存土地部分支付的改良费的权利不受影响。(3)自土地灭失之日起经过1年,永佃权人不得再提出减少地租或者抛弃永佃权的请求。(4)在为土地进行了保险并且保险范围惠及土地所有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在永佃权人和土地所有人之间,根据各自享有的权利,按比例进行分配。(5)在为公共利益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情况下,补偿金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970条规定,永佃权经过20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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