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地役权删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1页(24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88条规定:(1)转让或其他文书一经登记,若同一个人成为既是承役地又是供役地的在相同权利下的同一地产的所有者,则该所有者有义务在有关的文书中指明这种地产的合并事实。在该文书登记之后,或登记员知道这种合并之后,就应删除地役权的登记。(2)尽管有相反的协定、条件或意思表示,本条仍然适用。(3)如果数宗地其中一宗地负有登记的抵押、留置、出租等限制性条件的话,那么,这数宗地不应视为在相同权利下的同一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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