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2页(271字)

新加坡1985年颁布的《规划法》第24条规定:(1)依照本法,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开发税、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没收或出售等方面的决定,不应该由于下列几个方面出现的差错而受到损害或影响:应支付开发税人或其他款项的人,其名字的差错;应支付开发税或其他款项的土地,其说明上的差错;应支付的开发税或其他款项数额上的差错或没收及出售方式上的差错,但要保证本法中的条例和以后制定的规则在实质上是相一致的。(2)依照本法,任何法院不能因为诉讼形式或方法上的不当,而宣告追回款项的诉讼无效或将该诉讼搁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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