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3页(432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52条规定,在地产所有者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给予部分或全部地产所有者货币补偿,代替土地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的数额由放弃土地实物补偿要求的地产所有者、土地整理局和参加者联合会共同协商确定,依据是用于土地整理的地产资本化价值。《土地整理法》第129至131条规定,给予地产所有者货币补偿不需要公证协议,但需要地产所有者书面同意和土地整理局的批准。第88条规定,在项目土地整理中也可把放弃实物补偿土地用于弥补项目占地面积,可与支付货币补偿的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协商补偿额。放弃实物补偿的土地不许用于抵减共用设施建设需要分摊的土地面积。第47条规定,在土地整理中集中使用的共用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应由全部参加者无偿分摊。第40条规定,放弃实物补偿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满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的需要。若与土地整理项目没有关系,单纯为方便另外一些参加者绕过正常的地产交易行为和合同,如继承等,不许以货币补偿代替土地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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