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利用关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6页(204字)
日本《农地法》规定,农地或采草放牧地需要更新调整时,当事人未按省令规定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不得通知解除租赁、申请解约、协调解约或不更新租赁,但符合本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除外;都道府县知事予以许可时,必须事先征求都道府县农业会议的意见;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得附加条件;未取得第一项许可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违反本规定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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