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农地使用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8页(284字)

老挝1989年《农业土地使用管理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农林部部长协同经济、计划和财政部部长,部长会议办公厅主任,地方政府主席和有关部门,在万象市一些地方、万蒙省、沙湾拿吉省和占巴省进行试点,并总结经验,写出执行本暂时规定的介绍文章,再在全民推广实施。第11条规定,授权经济、计划和财政部部长会同农林部部长、司法部部长,部长会议办公厅主任起草土地法,提交最高人民议会审议,在1990年颁布实施。第12条规定,部长、主任、省(市)长有责任组织本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若在执行中有不当之处应修改的,望及时报告部长会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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