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农地使用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8页(193字)

老挝1989年《农业土地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支持对农业用地的正确使用。在劳力与土地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各户的劳力、财力情况分给足够的生产用地;禁止任何人、任何国营或集体单位只占据土地而不进行开垦和生产活动;禁止买卖农业土地;禁止占据农业土地者抛荒土地,特别是早、晚稻稻田。占据土地而抛荒者,国家将给予罚款或将土地分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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