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建设用地征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9页(420字)
匈牙利1977年《农业用地保护法》第10条规定:(1)基建投资项目占用农业用地和进行大企业农业生产的市内土地,在征用土地和开始实现投资前,必须取得业务当局的同意或发给的许可证。(2)同意和批准调拨农业生产用地及将农业用地转为市内土地时,必须首先在不适合农业生产的土地上安排投资工程;如果这样做经济上不合算,或没有这种土地,只能利用质地低劣的农业用地,其征用面积不能超过最低需要;大企业的耕地、葡萄地、果园和灌溉地,以及有关乡、市和首都土质超过中等水平的土地,只能在特殊需要时一般在不能易地投资的情况下才能征用;建造公路、铁路沿线的防雪林带,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占用农业生产用地;在地下和空中安置管道、架设电线影响土地耕种时,不能超出合理范围。(3)在发展投资地区以及污染、损害环境的工农业建筑和居民区周围建立防护林带,为保护河水植树造林,其植树位置都必须在筹建投资项目时指定并作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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