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土地利用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5页(309字)

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和开发法》第2章管理中对设立管理州土地利用和开发的州环境委员会、人员配置、补助金与授予物、政府间协会、规则制定、设立区环境委员会、委员会权力、委员补助费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州环境委员会由州长在征得州议会的同意后,由所指定的9人组成,成员任期4年,主席任期2年;州内分为9个管理区,每区设立区环境委员会,由州长从该区人员中指派3人组成;州、区环境委员会均有权强行要求证人到场及要求提供证据,可颁发规章,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与某些特定的州机构或特定的自治市联合如召开公众听证会;州、区环境委员会的成员,每个工作日可得25美元的补助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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