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城市未利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6页(291字)

韩国1978年《国土利用管理法》规定,对取得土地后长期放置,没有开放利用的土地所有者,实行游休地制度;可经过田地利用计划审议会的议决,决定督促土地所有者在限定期间内提出利用计划书,或提出处分计划书在一定期间内出售。此外,韩国对法人的非业务用不动产也有限制保有的规定。根据《工业再配置法》规定,政府可按不同工业种类,同意工厂能够具有工厂建筑面积1.7-10倍的业务用土地,超过限量部分,可在地方税法上即为非业务用土地;在国家或地方政府预算期间(一年以内),建筑面积未达到基准工厂面积率时,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权代替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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