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公益认定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6页(191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17条规定:(1)土地征用经办公益事业为以下各项所列举的内容时,由建设大臣进行事业认定。(2)事业为前款各项所列举的事业以外的内容时,需要通过管辖创业人的都道府县知事进行事业的认定。(3)建设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受理依据本法的规定提交的事业认定申请书以后,必须在自受理日起3个月之内,进行事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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