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分配土地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7页(313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31条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分配的土地,从登记所有权起的10年内,不得通过活人之间的文件进行转让,这些转让文件一律无效。无效的确认可在市政府、县政府、检察官及其他有关人员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作出。第45条规定,私有土地,不管它们的所有者是谁,仍属民事流通范围。它们可根据本法规定,由民法规定的任何形式获得或转让。第46条规定,在居住区内或以外的土地,不管其土地面积大小,均按照活人之间的、以有效形式签订的法律文件进行转让。通过活人间的法律文件,以任何形式获得的土地,获得者的地产每户均不得超过折合成耕地面积100公顷的农业土地。否则,转让文件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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