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9页(192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2982条规定:(1)因开发产生的普通费用由佃农承担。(2)如果租金由于土地产品的一部分或由其特定产品构成,则在佃农不能支付此等费用时,出租人应为佃农垫付此等费用,不得收取利息。(3)如此作出的垫付款应从下次收获的产品中返还给出租人。第2985条规定,异常灾难后重建地产的特别费用,佃农无义务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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