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税收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1页(409字)

法国早在1790年开始建立土地年度税收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于1949年颁布了废除土地不动产年度税法律。1959年又颁布法律对土地税制重新作出调整。进入80年代,法国进行地方税制改革,于1980年、1981年、1982年、1984年颁布法令,对未建成区土地税进行了改革。目前,根据法国税法规定,法国土地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形式,税收立法权归中央,具体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必须执行国家税法,也可制定地方税收的税率。现行对土地所得征收所得税,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其中规定:农民为扩大农场而购买的农业土地,税率为6.4%;购买其他农业用地,税率为13.4%(购买森林的税率为3.6%);所有土地整治及乡村建设公司的工程用地,不管是出售还是购买,税率均为0.6%。根据规定,土地所得税实行申报表制度,纳税人必须于纳税年度终了后第二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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