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土地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3页(273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7条规定,为向法人或自然人授予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避免近期发生的混乱,在农业部下设政府土地委员会;在各区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下设土地委员会;在各村人民会议下设土地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由部长会议另行规定。1993年《土地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第7条修正为:“为向法人或自然人授予所有权和合作权,为避免发生混乱,在农业和食品部下设政府土地委员会;在各区人民会议下设分田委员会;在区社下设分田委员会;在各村下设分田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由部长会议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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