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滩涂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6页(757字)
新加坡政府为加强滩涂土地管理,曾于1872年10月11日制定《滩涂法》。该法作出多次修订,1985年再次修订。由12条组成。主要规定:(1)除非按照公共工程总监批准的规划及其细则行事,否则任何人不得沿着港口、江河或海峡修筑任何海堤、河堤或护堤壁,也不得在距滩涂或河岸15米的范围内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或结构物。任何人如果违背本条规定行事,则应视为犯罪,定罪后可处以不超过4000新元罚金。违背规定修建或树立的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物都应根据部长命令拆除。拆除费用应视作建筑物或结构物的修建人对政府的债务而向政府补偿。(2)政府可以沿着或在新加坡滩涂以外,或在海床附近区域修建码头、浮码头、堤坝或其他公共工程。如果将要开发的部分滩涂或海床其面积不超过8公顷,或者将要开发的全部滩涂或海床的面积在港口限定的4公顷面积范围以内,则不需征得议会批准,部长有权批准此类开垦。(3)总统可以在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由于开发新加坡滩涂的任何部分或开发海域而形成的土地为国有土地。(4)除另有规定,任何人无权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政府赔偿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土地及其权益所遭受的损失。(5)总统可以对新加坡滩涂或海床的租赁或任何潮水河、河床的租赁作出决定。其租赁期限不应超过100年。(6)颁发暂时占有新加坡滩涂、海床或任何潮水河、河床的许可证,只要转让期限不超过1年,都是合法的。土地专员或他委派的地税征收官有权颁发临时占有许可证。(7)总统可以以公共拍卖或公共招标形式出租或开垦1块或几块土地。承租人或开垦人所缴纳税费以及海滩、海堤等的利用,应按总统限制规定去做。开垦人收取的租金额不能超过开垦人和佃户协商而定的数目,佃户支付的租金数目也不能超过总统转让土地时给开垦人所限定的租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