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监督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461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100条规定,农业监察员,除按照关于负责农业事务的主管机关一般条令而拥有的权力外,还有权:(1)查看本法条款所涉及的劳动组织和其他法人及公民的土地、农业工程、工作事务记录本及文件;(2)禁止未经允许便将土地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农业生产的情况;(3)取缔从事非法活动;(4)在紧急的情况下,即在出现危害共同利益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5)在必要时,向负责人士、证明人和申报人及其他人士搜集情况和材料;(6)采取根据专门条令授权的其他措施和活动。第101条规定:(1)当农业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条令或措施根本没有或没有正确地被运用,则应作出决定责成劳动组织、其他法人或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克服上述所确认的不正确之处,或者授权提出管理上的措施。(2)反对本条第1项决定则提出申诉,不应延缓决定的执行。(3)如果对农业监察员的决定提出申诉,如果执行该决定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该农业监察员可以应申诉提出者确有根据的要求推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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