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登记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7页(296字)

新加坡1988年通过《土地契约登记法》,共31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中“土地”指:(1)任何一块划定范围的地球的表层以及该地表所有人合理使用和享受所必需的地表以上的空间及地下面的物质,还包括任何地产或其权益、土地上生长的作物及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2)除了地表以外,还包括主要测量官批准的规划中所明确描述的,并在测量部门存档备案的与地表相分离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也包括其中任何财产或其权益,种植在其上的作物及固定在其上的结构物。(3)按照本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上的空气、阳光、水和支持物的自然权利及与该土地相毗连的任何公路的通行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