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登记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3页(180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956条规定:(1)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人,在执行公务中接受定期监督。(2)对其执行公务所提出的异议,以及对已呈交的或待呈交的证件或申请发生的争执,由州的监督官厅裁决。但应向法院提出无效之诉的,不在此限。(3)前款规定,不得妨碍关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继续上诉联邦主管官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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