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登记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4页(374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19条规定:(1)区议会农业事务管理机关,必须对未耕土地和对未采用规定的农艺措施及农田改良措施的土地进行登记监督。(2)如果本条第1项的机关查明,某土地未耕种或未采用所规定的农艺措施或农田改良措施,则可传讯使用者,为什么不耕种土地或为什么不采用规定的措施。(3)当区议会农业事务管理机关查明,土地未耕种或采用规定措施,而在这方面又没有不可抗拒的影响,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妨碍使用者时,则决定给使用者规定进行耕作和采用规定措施的试行期限。(4)当不根据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农用地使用基本法使用土地时,本条第1至3项的规定也适用。(5)如使用者不按关于确定耕作土地或采用规定措施的期限决定行事,则区议会农业事务管理机关将向主管机关提出关于对该土地进行强制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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