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籍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6页(223字)

韩国《地籍法》第6章规定:(1)在内务部长官所属之下设立地籍委员会;(2)进行地籍变更、申请时,应按规定向所管厅缴纳手续费;(3)内务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法规定的部分权限委任给道知事或所管厅。根据规定,地籍委员会审议、表决下列事项:(1)土地注册业务的改善及地籍测量技术的开发研究;(2)地籍技术者或者地籍技能者的培养方案;(3)地籍技术者及地籍技能者的惩处;(4)地籍测量恰当与否的审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