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价评算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9页(413字)
民国政府制定发布《地价评算规则》。共6条。主要规定:(1)地价的制订或修订均按本规则评算;盐地、矿泉地、林地、牧场、荒地的地价评算不在此限。(2)水、旱地的地价应依其地位等则,由收获物价额内除去耕作费、土地修缮及维持费、并地税与其他负担金额,用还原率算出;上述的耕作费定为收获物价额50%,土地修缮及维持费定为收获物价额5%,地税与其他负担定为地价2.5%。上述各定率应行变更时,可由各该经界行局酌量地方情形,详请经界局会商财政部,呈候办理。(3)城市地及城市以外的宅地地价,各依其地位等则表评算;城市地及城市地以外的宅地,以其租赁价格推算地价时,应由全年收益总额中除去土地修缮及维持费、并地税与其他负担金额,用还原率算出;城市地及城市地以外的宅地,其租赁或买卖价格中含有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的价格的,应除去;其除去方法,应由各该经界局酌量地方情形,拟定标准,详候经界局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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