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5页(361字)

国民政府1946年《土地法》第1编分为法例、地权、地权限制、地权调整、公有土地等5章,共35条。其中规定:(1)应把公有土地分为国有、省有、市县有、乡镇有四类。(2)如因天然变迁成为湖泽或可通水道,其所有权视为消灭。(3)海岸、天然形成的湖泽、可通运之水道、城镇区域内的水道、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水源地、名胜古迹等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和其他法律禁止为私有土地。(4)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和边境地等不得设定负担或租赁与外国人。(5)公有土地非经规定部门同意不得处分或设定负担或超过10年之租赁。公有土地的收益列入各该政府的预算。(6)私有土地可限制其所有的面积,农地所有权转移以能自耕者为限。(7)征收土地的地价得以土地债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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