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6页(430字)

国民政府1946年《土地法》第3编土地使用,分通则、使用限制、房屋及基地租用、耕地租用、荒地使用、土地重划等6章,共63条。其中规定:(1)凡城市区域公共使用的土地都应按都市规划法的规定使用。(2)对租用建筑物的基地,承租人作违反法令的使用或转租他人或违反租约或积欠租金达2年以上,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基地出卖,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耕地租和必须以自己耕作为目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履行本法规定的权利义务。(4)地租不得超过地价8%,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如以金额作地租之担保者,其金额不得超过应交租金的1/4。(5)荒地承租人要限期开垦,自垦竣之日起,无偿取得所领垦地的耕作权,应即向市县地政机关申请耕作权的登记,耕作权不得转让,但可赠与或继承;继续耕作满10年者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6)荒地可以大规模经营者,由国家设垦区以移植人民,创设自耕农农场。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由政府以土地债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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