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9页(496字)

1929年4月在赣南和闽西的革命根据地制定和颁布《兴国县土地法》。该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修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兴国县土地法》共8条。主要规定:(1)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2)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3)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土地一倍。(4)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5)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6)土地税征收,依照生产情形分为15%、10%、5%三种标准征收,其中以15%的标准为征收主体。遇到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7)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可分每个农民所得田数量一半。(8)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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