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出租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3页(225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31条规定,农业出租人有下列行为是非法的:(1)未经土地关系法庭的核准,剥夺农业承租人租用的土地;(2)要求农业承租人直接或间接承担政府所征收的租用地税的全部或一部分;(3)要求农业承租人直接或间接承担农业出租人在使用土地方面对第三者承担的义务;(4)未得到承租人的书面授权而同磨坊或加工者进行交易;(5)直接或间接阻拦各种协会或农业承租人组织的成立、维持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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