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土地处理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9页(405字)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1月6日制定《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1)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占有并出租的大量土地,如其本人出国前家庭原系地主者,除没收其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房屋外,其他房屋和财产一律保留不动。(2)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出租小量土地者,如超过当地人均土地20%,超过部分土地,亦可酌情照顾,不予征收。(3)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或雇人耕种,构成半地主或富农成分者,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土地少量者,征收其出租土地。如只占有小量土地,虽出租部分超过其自耕部分,不应认为半地主或富农,其出租部分不予征收。(4)居住国内农村中的华侨家属,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者,一般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如有经常的侨汇收入,且因缺乏劳动力而不能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可按具体情况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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