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荒地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1页(550字)
1951年5月1日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荒及修滩所有权与使用权规定》,主要规定:(1)凡解放后开垦荒地,在土改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以内。(2)开垦公有荒坡荒地在公家未因建设需要而收回前,开垦者有长期使用权。但不能出租、出典、出卖,原耕种人不欲垦种时,可交还公家,另行分配承种。(3)开垦私有荒坡荒地,开垦生荒地有5年使用权,开垦熟荒地有3年使用权,期满地户如出卖出租时,开垦者有优先权。(4)开垦公有荒地须向当地区以上政府进行登记手续,以备存查。(5)开垦坡地,应限于不破坏林木,不造成山洪水害的低慢坡,禁止开垦陡坡地。(6)开垦坟地按本规定办法执行。(7)现有滩地在土改中已确定地权的,均承认其合法权益,不再变动。(8)土改分配后的自然新淤滩地,收归国家所有。私人可向政府登记承领垦种,被漂地户有优先权。(9)因河水冲涮漂没的滩地,可免除其负担,但不得隔河及从其他新淤滩地中找地。(10)漫种被漂滩地,如该地尚保持原有地形,但已不便耕种时,如原主不漫种,而他人漫种时,原地户不应阻止,漫种者可有使用权,其使用年限3年至5年期满归原主。滩地完全被冲没,如原主不漫而他人重新垒堰漫种的,漫种连续3年后可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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