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权益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6页(272字)

香港《物业转让和产权条例》第2章有关产权的一般规定,共11条,分别对根据契据处置的合法资产、应为书面的某些文据、口头创立的土地权益、共同租赁权的分割、法定团体作为共同租赁人、出售者和购买者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所有权和陈述的证明、衡平法权益转变为作为公有土地租赁权的合法资产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土地上的合法资产只能根据契据生产、取消或处置;土地上资产或权益的共同租赁人,只有通过给其他共同租赁人的文据或通知,才能分割合法的共同租赁权;法人团体有能力像个人一样以共同租赁的方式购买和持有任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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