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规划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9页(272字)

香港《城镇规划条例》规定:(1)市政会行政长官对呈交上来的规划草案可以同意批准、拒绝批准或再交给规划局作进一步的考虑和修改。市政会行政长官可以批准一个尽管没有同意但对该条例有任何要求的规划草案。如市政会行政长官拒绝批准规划草案,则应将此拒绝情况在公报上告示公众。(2)批准规划的取消、更换和修改。市政会行政长官可以对已批准的任何规划整体取消或部分取消;将任何已批准的规划提交规划局;以新的规划来代替;修改。(3)批准规划是公务的准则。批准的规划应是全体公务员和机关在授权执行公务时的指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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