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供役地工程进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6页(381字)

澳门《民法典》第1452条规定:(1)需役地所有人得在上条所赋予之权能范围内,在供役地进行工程,但以不加重地役负担为限。(2)工程应以对供役地所有人最方便之时间及方式进行。第1453条规定:(1)工程费用由需役地所有人负担,但已约定其他制度者除外。(2)如有数幅需役地,则各所有人均有义务按其在地役权上所获取之利益比例支付工程开支;且仅在为其他所有人之利益而放弃地役权时,方得免除该负担。(3)如供役地所有人亦从地役得益,则有义务按上款所定之方式承担费用。(4)如供役地所有人有义务负担工程费用,则该所有人仅在放弃其所有权而将之移转予需役地所有人时,方可免除该项负担,如地役权仅对房地产中之一部分构成负担,则该放弃得以该部分为限;如需役地所有人拒绝接受供役地所有人之放弃,则需役地所有人不得免除工程费用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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