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空置地段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7页(242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7条规定:(1)未经永久性拨入私人业权制度或公用制度的地段,且未有确定其公共或私人性质的用途者,作为空置地段。(2)空置地段列入本地区专用土地,并得拨作公用,或在法律许可之情况下,将之作出批给。第9条规定,本地区对空置地段得:(1)按照本法律及其他适用法律将之处置;(2)用作兴建楼宇供为设立公共机构及其人员居住之用;(3)将之用于参与公私合营之企业;(4)经遵守管制各使用方法之规则后,利用该地段之产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