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出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7页(189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43条规定:(1)按第30条一款所订之条件出售零碎地段时,免开投。(2)倘在有关合约所订期限内,或倘无期限时,由投得之日起计3年后,承购人虽有责任而对所购得地段之利用却无作出证明时,该项出售则视为失效。(3)上款所指情况,在已出售地段上所已进行的所有改良物将拨归本地区所有,而承购人无权取得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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