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案卷更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9页(254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42条规定,案卷关系人的更换及批给所引致情况的转移,得因下列事情而进行:(1)合伙;(2)由活人与活人之间无偿或者有偿的更换或自愿转移;(3)法院执行裁定;(4)因死亡而承继。第143条规定:(1)与案关系人的更换及批给所生的情况,其转移,概须取得批给人的事先许可。(2)倘所需的许可不获发给时,与案关系人的更换及批给所发生的情况,其转移即行失效,且不生任何效力。(3)但租借或租赁的确定性批给所生的情况,其转移,则予免除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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