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东北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1页(307字)

1931年12月赣东北省苏维埃第二次执行委员会修改通过《赣东北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土地分配法》。共3部分。主要规定:(1)所有封建地主、军阀、豪绅、寺院以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立即无代价的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亦须同样没收。(2)所有被没收的土地及其他土地一律经过苏维埃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土地应以劳动力、人口的混合为标准的原则进行。(3)苏维埃政府不禁止土地租佃和买卖,但要防止地主、富农乘机收回其土地。(4)土地分配之后,非必要时,不再重新分配。农民分得土地,若荒废的,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可收回其土地,另给他人耕种。其人须受苏维埃的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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