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平均地权地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2页(288字)

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2章规定地价中规定:(1)本条例施行区域内,未规定地价的土地,应立即全面规定地价。(2)规定地价后,每3年重新规定地价1次。(3)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办理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4)举办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公告申报地价期间内,自行申报地价;土地所有权人申报的地价超过公告地价120%时,以公告地价120%为其申报地价;申报的地价未满公告地价80%时,除照价收买的外,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未在公告地价期间内申报地价的,应以公告地价为其申报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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