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3页(587字)

台湾于1980年12月19日公布《农地重划条例》。根据1946年土地法有关土地重划的规定,台湾农复会利用1959年“八七”水灾机会,选择无法耕种,灾情严重地区试办农地重划。并由农林厅、水利局、地政局、金融机构配合,于1960年6月完成第一次农地重划,计9个乡镇重划农地917公顷。并在制定《台湾省10年农地重划计划方案》的基础上,公布施行本条例。本条例由第1章总则、第2章选定重划区、第3章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第4章重划工程、第5章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第6章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第7章农路、水路管理维护、第8章罚则、第9章附则等组成,共43条。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县主管机关办理农地重划,可组设农地重划委员会;必要时并可在重划区分别组设农地重划协进会,协助办理农地重划的协调推动事宜。直辖市及省辖市的农地重划,由地政主管机关办理。还规定,农地重划,除区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兴办并负担费用外,其余农路、水路及有关工程由政府或农田水利会兴办,所需工程费用由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分担,其分担的比例由行政院规定。上述土地所有权人应分担的工程费用,可由土地所有权人提供重划区内部分土地折价抵付。另外,重划区内耕地出售时,其优先购买权的次序是:(1)出租耕地的承租人;(2)共有土地现耕的他共有人,(3)毗连耕地的现耕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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