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涂销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8页(230字)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3章土地登记程序中规定,依本规则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的抛弃、混同、存续期间届满、债务清偿、撤销权的行使或法院的判决等,致使权利消灭时,应申请涂销登记。他项权利涂销登记,可由他项权利人或原设定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本规则规定的文件,单独申请;预告登记的涂销,非经原申请人的同意,不得进行;查封、假扣押、假处分或破产登记,或其他禁止处分的登记,应经原嘱托登记机关的嘱托,方可办理涂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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