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州区使用水体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0页(90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第66条规定,俄联邦各州、区在使用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方面的权力包括:(1)对属俄联邦各州、区所有的江河湖泽等水源,有掌握、使用、处置和管理的权限;(2)制订和通过处理和调节俄联邦各州、区界限范围内水源关系的法律及其他标准法律文件;(3)参与制订、协调、审查(国家级)和实施州、区界范围内的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与保护规划;(4)制订、批准和实施有关江河湖泽等水体的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的地区规划;(5)实施国家对水体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6)按照州、区所得到的联邦所属水体的用水配额和州、区水体本身的用水限额,向用水户和法人分配用水额度;(7)对于一些对州、区内水体状况有影响的国民经济工程的修建和改建和改扩建的设计文件及其前期资料组织国家级审查;(8)规定水库的蓄放水制度以及州、区所属江河湖泽的行洪措施;(9)制订对水体水源实施差额收费的幅度;(10)对州、区所属水体提出使用限制、停用或禁用办法;(11)储备必要数量的州、区属供水水源地;(12)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含天然医疗资源的水源作饮用水源;(13)审批在水体中使用小型浮运工具等的使用规则;(14)审批水上人家生活保障规定;(15)不允许对州属水体有影响的水工程项目投产使用,和对其实施限制、停用和禁用;(16)在极特殊形势下,可以规定对国有散落水体的使用方式;(17)参与制订和实施联邦有关江河湖泽等水体的开发、利用、恢复与保护规划,以及联邦防治洪涝灾害及其后果的规划;(18)参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制订和保护;(19)制订和实施州、区界范围内的防洪措施;预防和消除洪涝灾害及其后果;(20)参与与联邦所属水体的恢复和保护流域协议的编制、签署和实施;(21)在开发利用水体时,注意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22)规定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泽等水体沿岸的保护带;(23)对需要作特殊保护的州属水体制订管理办法;(24)宣布州界范围内水体或部分水体为特殊生态区和生态灾害区;(25)对不属俄联邦权限范围内的水体,行使必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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