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用水许可证申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0页(312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只有菲律宾公民及一些为法律正式确认的法人,可以申办用水许可证从事水资源开采与开发。(2)凡欲取得水许可证者,应向水咨询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该委员会将把这一申请向社会公布征求不同意见。在决定是否批准这项申请时,水咨询委员会应当考虑这样一些因素:书面的反对意见、已发给的许可证、现有水量、有效用水的需供量、可能的不利影响、土地使用的经济性,以及其他因素等。一旦申请得到批准,即向申请人颁发用水许可证,并作记录。(3)在批准用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取得用水权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从办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或在本要求办证的情况下,是从实际用水的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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