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能使用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2页(263字)

法国《国有河域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规定:(1)没有国家的特许证或许可证,任何人无权使用任何类别的潮汐、湖泊和江河的水能。(2)既无特许证又无许可证经营水利项目的任何人一律被处以12万法郎的罚款,对重犯者,处罚加倍。(3)特许权享有者和许可证获得者不遵守水利项目规章,不履行招标细则的,一律被处以8万法郎的罚款,对重犯者,处罚加倍。(4)法庭给被判处的经营者以适当期限,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不遵守规定期限的私法人和自然人处以逾期一天罚款500至3000法郎,收缴款上交国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