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允许用水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4页(375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有关人员可按本水法有关规定用水:(1)从他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水源地取水供其家庭生活使用;(2)从该人员所拥有或所占有的土地上取水使用,包括:合理的家庭生活用水;非商用的水型园艺用水;牲畜放养用水(饲料地除外),这些水根据该土地的放养潜力从土地内部或边界附近水源处取用;(3)存蓄和使用地表径流;(4)在应急情况下,可从居民用水或消防水源取水;(5)旅游用水:对水资源拥有合法权利者可使用水源和水面;船、舟可在水源地附近行走,以达到在该水域长期行运的目的;(6)排放:废弃物或含废弃物的废水;将从居民生活、旅游、商务或工业用水等方面下来的径流(含雨水)排入渠道、海口或属其他人负责管理的管总道内,以便在渠道、出海口或其他管道管理人认可后对废弃物或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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