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有效用水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2页(176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取水的量度和限度应以有效用水为准。(2)用水是否有效益的标准,由水资源委员会根据不同的用水目的和条件予以规定,应在取水使用时加以衡量和控制。(3)除生活用水外,每一个取水用水者都应安设水计量设备并作抽水记录。一旦水咨询委员会要求时,所有的用水者都应当提供用水数据。
上一篇:日本河川土地开挖立法
下一篇:菲律宾专用水源使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