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灌溉用水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2页(382字)

埃及1953年《第68号法令》规定,私有水渠的土地主享有从该水渠提取与自己的土地面积成比例的水量的惟一权利。灌溉部灌溉司享有将灌溉水分配给各种公共渠道以及将每条公共渠道的水分配给私有进水口的绝对权利,并享有对灌溉排水系统的设计修改权。按照此法令,由灌溉部确定时间,冬天停水日期,兴建尼罗河或公共渠道两岸的进水口和尼罗河两岸的地下灌溉排水工程。灌溉检查官可以随时下令禁止从一条或若干条公共水渠中取水,以保证水的公平分配,避免超量供水;可以停止任何一条水渠或其支渠的通水,停止提水设备的运行。进水口数目、宽度等均由灌溉检查官决定。灌溉检查官有权对土地主下令撤掉或关闭他们私有的危险进水口,下令停建他认为是多余的进水口。灌溉检查官有权安排进水口的建设。有关进水口的法令也适用于尼罗河两岸或公共排水沟两岸的缺口和泄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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