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用地出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4页(381字)

韩国《河川法》第43条规定:(1)管理厅或接受管理厅之命令或委任者为了进行有关河川的施工、调查、测量和河川的维持,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出入他人的土地或将没有特别用途的他人土地暂时作为材料堆积场、通路和临时道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除去竹木及其他障碍物。(2)欲根据第1项规定出入他人土地者,应事先通知该土地的占有者。欲暂时使用他人土地或变更和除去障碍物者,应事先通知其所有者和占有者,并听取其意见。但是,欲暂时使用他人土地或变更和除去障碍物时,因其所有者和占有者的住所和居所不详而无法听取意见时,应取得管辖市长和郡守的许可。(3)在日出前和日落后,未经该土地占有者的允许,不能出入他人的宅地、院子和用围墙围起的他人的土地。(4)欲根据第1项规定出入他人土地者,应持有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员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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