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工程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6页(418字)
日本《河川法》第16.2条规定:(1)不管作如何规定,市町村长均需事先与河川管理者协商,使指定区间内的一级和二级河川能够实施河川工程或河川维护。但是工程的施工目的、对河川的影响程度、市町村长所管辖的市町村的人口规模等在政令上有专门规定的例外。(2)市町村长在按照第(1)项规定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河川工程施工或河川的维护以及施工或维护完成时,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将情况予以通报。(3)市町村长在按照第(1)项规定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河川工程施工或河川维护时,根据政令规定,代行河川管理者管理权限。第18条规定,河川管理者可以把河川工程以外的工程,引发损害河川的行为或使河川现状变更的行为的河川工程交于这些其他工程的施工者或这些引发其他行为的行为者来实施。第19条规定,河川管理者可以把由于河川工程而必然导致的其他工程,或由于实施河川工程而必然导致的其他工程与该河川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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