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利工程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1页(451字)

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用,是法国水资源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原保护水利工程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1)在私有水道上建造水利工程,必须经行政当局批准,不能损害水流情况和邻近地产。为了符合农业或水管理利益,省和区管理局可以修建保护私有水道的堤岸、河床等管理工程。(2)在公有水道上修建水利工程,应由许可证持有者,公共工程和运输部长负责。施工时,需要预先得到批准。(3)修建地下水供水工程,当修建深度大于80米的钻井时,必须预先得到批准。(4)在私有水道修建水利工程的运用、养护维修费用,由受益者分摊,其分配和征收是在省长的监督下决定并强制执行的,费用征收的保证与直接税相同。(5)在公共水道上对许可修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维修时,特许权的获得者负责养护维修及其费用。当进行与工厂、企业有直接利益的航运工程或堤防、大坝、渠道和水闸的养护和维修时,其费用按照法定章程由国家和有关各企业主进行分摊。当一个区的废水处理工厂进行养护维修时,其费用由该区负担。

分享到: